培訓費用標準參照國家標準實施,對于地方有其他規定的,按所在地標準執行
亦可根據參訓單位要求,針對性制定符合費用標準的培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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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開支范圍和標準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師資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以及其他費用。
(一)師資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發生的費用,包括授課老師講課費、住宿費、伙食費、城市間交通費等。
(二)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三)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四)培訓場地費是指用于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于培訓所需的人員接送以及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設備租賃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等與培訓有關的其他支出。
參訓人員參加培訓往返及異地教學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回單位報銷。
第九條 除師資費外,培訓費實行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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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人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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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類別 |
住宿費 |
伙食費 |
場地、資料、交通費 |
其他費用 |
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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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類培訓 |
500 |
150 |
80 |
30 |
7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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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培訓 |
400 |
150 |
70 |
30 |
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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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類培訓 |
340 |
130 |
50 |
30 |
550 |
一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省部級及相應人員的培訓項目。
二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司局級人員的培訓項目。
三類培訓是指參訓人員主要為處級及以下人員的培訓項目。
以其他人員為主的培訓項目參照上述標準分類執行。
綜合定額標準是相關費用開支的上限。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30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師資費在綜合定額標準外單獨核算。
(一)講課費(稅后)執行以下標準: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5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學時最高不超過1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學時一般不超過1500元。
講課費按實際發生的學時計算,每半天最多按4學時計算。
其他人員講課費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同時為多班次一并授課的,不重復計算講課費。
(二)授課老師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住宿費、伙食費按照本辦法標準執行,原則上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三)培訓工作確有需要從異地(含境外)邀請授課老師,路途時間較長的,經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書面批準,講課費可以適當增加。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可以按照本辦法,結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工作實際,制定培訓費管理具體規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組織的調訓和統一培訓,有關部門組織的援外培訓,不適用本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