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的住宿行為,保障學生住宿的基本權利,創建和諧、文明、舒適、規范的住宿環境,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學年開學,學生要按規定繳納住宿費。
第三條 學生住宿由學院公寓服務中心統一安排,學生按照學院有關規定使用公寓配套設施,享受學生公寓的相關服務,并接受公寓管理人員管理。
第四條 按指定的房間住宿,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調整;不得擅自留他人住宿。
第五條 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公寓鎖門前必須返回宿舍,嚴禁私自在公寓外住宿。學生因特殊情況,臨時不能在公寓內住宿,需向班主任、輔導員辦理請假手續,經班主任、輔導員準假后,持假條到所在公寓樓登記備案。如遇緊急情況,來不及請假時,可先在公寓樓登記,事后到班主任、輔導員處補假,并持假條到所在公寓樓備案。
第六條 愛護公寓及室內一切設施和用具,如有損壞,由學生本人照價賠償。
第七條 要樹立勤儉節約意識,做到“人走燈滅,人走水停”,杜絕浪費現象。
第八條 保持宿舍及公寓區的衛生,宿舍內物品擺放整齊,保持室內整潔有序;禁止在走廊、洗手間等公共場所亂放垃圾;要保持衛生間衛生,嚴禁在便池和地漏處倒垃圾。
第九條 在公寓內可以開展正當、有益,但不影響他人正常休息和學習的文化活動,嚴禁推銷各類商品,嚴禁觀看或傳播淫穢書刊及音像制品等。
第十條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養成良好的學習與生活習慣,禁止在公寓樓及宿舍內大聲喧嘩,嚴禁吸煙、酗酒、賭博、打架斗毆和爬墻跳窗等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愛護公寓及宿舍內環境,營造溫馨、舒適的住宿氛圍,禁止在宿舍墻壁、用具和公共場所亂寫亂畫,未經允許,不準張貼和懸掛張貼物;不準隨地吐痰;禁止向窗外潑水和扔雜物。
第十二條 嚴禁在公共衛生間裸浴、隨地大小便及其它有礙觀瞻、有損形象的行為。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寓內飼養寵物。
第十四條 未經學校批準,學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住房屋;確有特殊原因,需在校外租住房屋的,要說明租房的原因、房屋的詳細地址、聯系方式,并承諾加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自我保護,家長與本人簽字后,輔導員或班主任及所在系簽署意見,報學生工作批準后,送后勤服務中心備案。
第十五條 學生畢業或中途退學、休學,必須持證明到公寓服務中心辦理手續后方可退宿離校。
第十六條 在公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除日光燈、電腦、手機充電器外,不得使用其他電器。
第十七條 不得私藏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十八條 嚴禁亂動、亂放、破壞公寓樓內及樓區的安全消防器材。
第十九條 因衛生差及使用違規電器原因,被公寓服務中心認定為不合格宿舍的,該宿舍全體成員不能參加當學年學校各類獎助學金、各類榮譽稱號的評選。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后勤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