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99www威尼斯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防科發學〔2008〕1號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建設優良的學習、生活環境,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為國家培養合格建設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21號)、《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院全體學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學生、函授生和進修生。
第三條 學生在校內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依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學生在校外參加教學實習、考察、社會實踐等社會活動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給予學生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生所在系或學生工作處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四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違反學院規定,嚴重影響學院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在校期間,違反學院規定已受到兩次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第三次違紀,應當受到紀律處分的。
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經司法或公安部門認定,受到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經司法或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第六條 受到紀律處分者,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當學年度參加學院各種獎勵、各類獎學金評定的資格;
(二)學士學位的授予按《9499www威尼斯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和《9499www威尼斯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三)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從輕處分:
(一)能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認識深刻,確有悔改表現的;
(二)確系他人脅迫或誘騙,并能主動揭發,認錯態度好的;
(三)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八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
(二)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三)在校期間曾受過紀律處分,再次違紀的;
(四)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含兩種),或同時觸犯本條例兩條(含兩條)以上規定的;
(五)勾結校外人員作案的;
(六)涉外活動中違紀,或非常時期違反學院規定的;
(七)違紀群體中的首要分子;
(八)發生糾紛后,不向學院有關部門或老師報告,自行找其他同學從中解決,致使矛盾激化,出現更嚴重后果的;
(九)拒不聽從有關老師或管理人員的教育和勸阻,公然違紀的;
(十)其他應予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對學生作出紀律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達本人。開除學生的處分決定書同時報河北省教育廳備案。處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籍貫、所在系、專業和班級;
(二)作出處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三)具體的處分和處理意見;
(四)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系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應當在送達通知書回執上簽字,學生拒絕簽字的,由班主任、輔導員或者兩名同學簽字證明。無法送達的在校內或在學院校園網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視為送達。
送達處分通知書同時應當告知受處分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十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通過處分達到教育學生本人和廣大學生的目的。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并不因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處分。經學生本人申請,各系可以召開聽證會,聽取學生意見。
第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根據《9499www威尼斯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在接到學院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據《9499www威尼斯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經系領導辦公會討論并作出決定,送學生工作處審核后,報學院分管領導批準。
給予學生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經系領導辦公會討論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送學生工作處領導審核后,報學院分管領導作出決定。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所在系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經系領導辦公會討論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送學生工作處領導審核,提請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因考試違紀或作弊給予學生紀律處分,由教務處查證事實,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報學院分管領導或提請院長會議研究決定。
各系、教務處報送處理意見時,要附齊有關材料,包括有關證據材料,學生本人的陳述或申辯材料,違紀情況調查報告,學生違紀處分登記表一式兩份等。
學生處分決定一律以學院名義發文。
第十三條 違法、違規、違紀事件涉及不同系的學生時,由學生工作處協調有關系進行調查處理。涉及打架斗毆或者盜竊等違紀事件時,由保衛處牽頭,各系和學生工作處參與調查。
學生在校外發生的違法、違規、違紀事件,由保衛處牽頭,學生工作處和有關系參加進行調查。調查清楚后,由學生所在系和學生工作處按規定處理。
涉及校外人員的違法、違規、違紀或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由保衛處負責調查或請地方公安機關協助調查。保衛處或公安機關調查清楚后,將有關材料送交學生所在系,由學生所在系和學生工作處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學生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學生所在系應當在知道之日起15日之內查證事實,并提出書面處理意見。因特殊情形,需要延期的,應當書面報經學生工作處同意。
由其他部門調查或各系參與調查的學生違法、違規、違紀事件,學生所在系應當在接到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院發給學習證明,并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辦理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由學院給予辦理。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十六條 學生受到紀律處分的,將其處分決定書、有關證據材料、學生本人的陳述或申辯材料、違紀情況調查報告、學生處分登記表等有關材料真實完整地歸入學院文書檔案,并將處分決定書歸入學生本人檔案。學生處分材料不得撤銷。
第十七條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系或班級范圍內公布,并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其他近親屬,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工作處決定是否公布。
第十八條 本條例中所稱給予某一級別“以上處分”包含該級別處分。
分 則
第十九條 學生不得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不得泄漏國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不聽從學院勸阻或制止的;組織、策劃或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學院的管理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反動傳單,以及通過其他途徑散布反動言論,混淆視聽,制造混亂;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等;
(五)違反學生團體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團體并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團體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學生團體管理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六)參與非法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組織進行非法宗教活動或在學院進行宗教活動;
(七)泄漏國家秘密,造成后果的。
第二十條 違反學業考核紀律,被學院考試管理部門認定為考試違紀者,由學生所在系或者教務處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或者拒不作出書面檢查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被學院考試管理部門認定為考試作弊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在校期間第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 一學期內累計曠課達到10學時以上時,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四)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曠課50學時以上,視為放棄學籍,按照自動退學處理。
每遲到或早退3次按曠課1學時計;每曠操1次按曠課1學時計;曠晚自習1次按曠課2學時計;未經組織批準,不參加校、系、班級統一組織的政治學習、會議、課外活動等集體活動,按實際活動時間計;無故不參加教學實習、設計、調研、勞動、軍訓者,每天按曠課6學時計。
第二十二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雖未動手打人,但用言詞侮辱或其它方式傷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動手打人,未傷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三)動手打人,致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處分;
(四)動手打人,致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五)動手打人,致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持械打人或勾結校外人員打架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組織或參與聚眾斗毆,未發生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發生嚴重后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八)慫恿他人打架、斗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九)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記過處分;造成傷害后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在調查處理打架等違紀事件中,作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
因打架斗毆致人人身傷害者,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 以各種手段非法占用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財物者,除如數退還款物外,視其情節應給予以下處分:
(一)盜竊公私財物,作案價值低于500元人民幣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作案價值在500元人民幣以上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盜用他人飯卡、銀行卡或者身份證、學生證、借書證等有效證件,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等,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經學院保衛處或者公安部門認定為撬竊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考試試卷等物品,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構成刑事犯罪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詐騙、搶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比照盜竊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 毀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由于過失毀壞公共財物,價值在500元人民幣以上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毀壞校園公共設施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價值在50元人民幣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價值在50元人民幣以上,不滿1000元人民幣的,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價值在1000元人民幣以上,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破壞校園環境及衛生,擾亂學院公共場所正常秩序,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破壞校園人文景觀,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破壞草坪,攀折花木等,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設施上亂涂、亂寫、亂畫,違規張貼者,經批評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校園公共場所,包括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學生公寓、會場等禁煙場所吸煙,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亂扔煙頭、碎紙片、瓜果皮等各種廢棄物,破壞教室、實驗室、圖書館、學生公寓、食堂、會場等公共場所衛生和校園環境衛生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由學生所在系或學生工作處給予通報批評,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 以各種方式組織或參與賭博、酗酒、吸毒者,給予以下處分:
(一)凡利用麻將、撲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進行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賭博或者屢教不改者,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三)吸毒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在校園內酗酒者,或在校園外酗酒在學院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二人以上聚眾酗酒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因酗酒尋釁滋事發生打架斗毆的,從重處理。
第二十七條 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給予以下處分:
(一)登陸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組織收看淫穢書刊、網頁、影碟、錄像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書畫淫穢畫像、涂寫淫穢文字,制作、傳播、復制、販賣淫穢書刊和音圖制品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傳播、復制、販賣其他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的,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八條 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給予以下處分:
(一)偽造、變造、冒領、冒用他人身份證、學生證、圖書證等證件或證明文件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私刻、偽造公章,涂改偽造成績單,偽造教師簽名,偽造各類獲獎證書、證明、畢業證等有關證件、證明文件的,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造謠誹謗、誣陷他人,侮辱、謾罵或恐嚇他人,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因學習成績評定、轉系、轉專業、畢業分配、評優評獎、處分等原因,對有關人員尋釁滋事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嚴重違反社會風尚,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七)參與三陪、賣淫、嫖娼等,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在公共場所,異性之間表現出勾肩搭背、互相擁抱、親吻等不得體行為,在學院造成不良影響者,由學生所在系或者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或者態度惡劣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冒用學院或他人名義,侵害學院或他人利益,給學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經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院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違反大學生行為準則,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其他活動,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九條 違反學院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秩序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經批準,自行調換、私自占用學生宿舍或出租床位,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留宿異性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三)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相關規定,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五)未經學生所在系批準或者未在學生公寓管理員處登記備案,被確認為夜不歸宿者,經教育不改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三次夜不歸宿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其他違反學生住宿管理規定的行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三十條 違反學院校園安全管理的規定,造成損害后果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學院勤工助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性質惡劣者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經學院院務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9499www威尼斯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規定
防科發學〔2008〕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院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普通高等學院學生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院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院全體學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冊的全日制學生、函授生和進修生。
第四條 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院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 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 學生或其代理人對學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應當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院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
(二)對學生本人作出的退學處理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院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等5到9人組成,組成人員應當為單數。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審計監察處,負責受理學生的申訴。
第七條 學生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應當向受理機關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院作出的處理決定或復印件。
第八條 申訴受理的條件:
(一)申訴方認為學院作出處理決定所依據的規定不適當的;
(二)申訴方認為學院作出處理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三)申訴方認為學院作出決定依據的事實不清或有新的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的;
(四)申訴方有證據證明做出決定的部門或個人有徇私舞弊行為或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九條 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區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符合申訴條件的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的,告知申訴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三)經審查不符合申訴條件的不予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第十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申訴,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5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15個工作日內作出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 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受理申訴決定后,負責處理該申訴,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召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本規定第四章的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作出下列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依據不充分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為退學處理,或變更為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學院名義發布,為學院的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學生本人,學生本人應當在送達通知書回執上簽字,學生拒絕簽字的或確實無法簽字的,由班主任、輔導員或者兩名同學簽字證明。無法送達的在校內或在學院校園網上公告,公告之日起7日,即視為送達。
第十五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有撤回申訴的權利。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生撤回申訴的,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學生本人或代理人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關于聽證的規定和程序
第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可以召開聽證會。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八條 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二)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三)詢問聽證參加人;
(四)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五)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六)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 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一條 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二)申訴學生所在系和相關部門就作出處分或處理的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三)申訴學生或代理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證,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問;
(五)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 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筆錄,并由聽證主持人和聽證記錄員簽名。
聽證筆錄還應當由當事人當場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四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主持制作聽證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經學院院務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