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99www威尼斯學生獎學金評定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激勵學生刻苦學習,在德、智、體、美各方面全面發展,努力成為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計劃招生入學的全日制在籍本專科學生,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獎學金的評定。
第三條 獎學金等級、標準及獲獎比例:
(一)院長獎學金,不超過學生總數的1%,金額為5000元/學年。
(二)一等獎學金,不超過學生總數的5%,金額為2000元/學年。
(三)二等獎學金,不超過學生總數的15%,金額為1000元/學年。
院長獎學金由學生工作處組織評選,各系根據分配名額,推薦人選。一、二等獎學金由各系組織評選,其中總額的10%部分由各系分管學生工作的領導掌握作為調劑指標,特殊情況需要調劑指標的由學生工作處批準。
第四條 申請獎學金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
2.具有優良的道德品質和良好的文明行為,具有良好的個性心理品質和健全人格;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
3.積極參與組織、策劃或者積極參加校、系、班級等組織的學術、科技、文化、藝術和體育等活動,或者其它社會實踐活動,有一定特長;
4.有良好的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習慣,本人所在宿舍衛生良好以上。
(二)具體條件
1.參加二等獎學金評選,上一學年學業考核成績排名均為本班級的前50%,各科考核成績均為及格以上。必修課外五學分績點數在3點以上。
2.參加一等獎學金評選,上一學年學業考核成績排名均居本班級的前30%,各科考核成績均為及格以上。必修課外五學分績點數在3點以上。
3.參加院長獎學金評選,上一學年學業考核成績排名均居本班級的前10%,各科考核成績均為及格以上。必修課外五學分績點數在3點以上。
在德、智、體、美等方面有特殊貢獻,確需放寬學業條件的,應當經學生所在系黨總支書記同意,報學生工作處批準。
4.堅持體育鍛煉,積極參加各項體育活動,其中:) 參加一、二等獎學金評選,體育成績中等以上;參加院長獎學金評選,體育成績應當在良好以上。殘疾學生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三)從上學期開學至本次獎學金評選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有本次獎學金參評資格:
1.未經校方同意在學生公寓外留宿的。
2.被公寓管理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寢室的全體成員。
3.違反學生公寓作息制度,無正當理由晚上不按時回學生公寓就寢一學期累計3次以上者。
4.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5.在學生公寓內私拉電源、使用違章電熱器、飼養寵物、酗酒、賭博者。
6.不注意保持宿舍衛生,宿舍臟、亂、差者。
7.男女交往不得體者或行為不端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者。
8.教學區內穿著不得體,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9.在校園內酗酒者或在校園外酗酒對學校造成產生不良影響者。
10.考試違紀或者考試作弊者。
11.公共場所吸煙,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12.違反校規校紀,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系通報批評以上處理者。
13.未經批準不參加集體安排的各項社會活動、公益勞動或不執行各級組織交給的任務者。
14.留、降級學生從留、降級時間起一學年之內或停學、休學學生在停學、休學期間者。
(四)凡享受獎學金的學生自動編入學院大學生服務隊,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履行社會義務。對不參加活動或表現不好的同學,對揮霍浪費的同學,將追回已獲得獎學金并取消下年度獎學金評獎資格。
第五條 獎學金的評定與發放
(一)獎學金評定工作每年九月進行。
(二)符合參評條件的學生向系里提出書面申請,并附本人的事跡材料。輔導員或班主任收到學生申請后,組織所在班級團支部、班委會成員和本班擔任院、系團學組織副部長以上的學生干部對符合條件的學生進行初評。初評結果向班級通報,聽取班級同學的意見后將確定的初評結果報送系學生工作辦公室。
(三)各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匯總本系所有班級初評結果。
(四)各系成立3-5人的獎學金評審小組,由系學生工作分管領導任組長,對本系的獎學金申報人選進行統一評審,評審結果在全系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五)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經系學生工作分管領導簽字后,將初評結果報學生工作處審批。
(六)學生工作處在收到各系報送的評定名單和材料后進行審批。
(七)學生獎學金由院發展與財務處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發放。
(八)獲獎學生材料歸入學生檔案。
第六條 任何集體和個人在獎學金評定過程不得弄虛作假。獲獎學生應珍惜榮譽,加倍努力,并把獎學金用作學習和必要的生活開支,反對鋪張浪費。
第七條 申訴程序
(一)學生對初評結果有異議,向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對學生的申訴,各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意見。
(二)學生對終評結果有異議,向學生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訴。對學生的申訴,學生工作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意見。
(三)匿名申訴或非書面申訴,概不受理。
第八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