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幫助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定等級、額度和比例:
困難補助每人每學年1000元,評定比例為學生總數的8%。
因突發事件等造成暫時性經濟困難的學生,學校給予臨時困難補助。
第三條 凡當學年已注冊,被學院確定為當學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有資格申請困難補助。
第四條 申請困難補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熱愛社會主義,熱愛中國共產黨;
(二)具有優良的道德品質和良好的文明行為,誠實守信,模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大學生行為準則和學校規章制度,學年必修課外五學分績點數在3以上;
(三)家庭經濟困難,生活簡樸,熱愛勞動,關心集體,關心同學,是學院認定的當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四)在校期間學習成績良好,學年每學期學業考核各科成績均為及格以上;
(五)積極參加大學生服務隊,參加校、系組織的義務勞動,參加校、系、班級組織的有益活動,參加文明班級、文明宿舍創建活動;
(六)有良好的個人衛生和公共衛生習慣,本人所在宿舍衛生良好以上;
(七)有良好的體育健身習慣,體育成績中等以上,殘疾學生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在評定學年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有困難補助申請資格。
(一)考試違紀或考試作弊者。
(二)違反校規校紀,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受到校、系通報批評以上處理者。
(三)未經批準不參加集體安排的各項社會活動、公益勞動或不執行各級組織交給的任務者。
(四)未經校方同意在學生公寓外留宿者。
(五)被公寓管理部門認定為不合格宿舍的全體成員。
(六)違反學生公寓作息制度,晚上未經批準不按時回學生公寓就寢一學期累計3次以上者。
(七)未經批準,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八)在學生公寓內私拉電源、使用違章電熱器、飼養寵物。
(九)不注意保持宿舍衛生,宿舍臟、亂、差者。
(十)違反勤工助學管理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
(十一)男女交往不得體者或行為不端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者。
(十二)教學區內穿著不得體,經批評教育不改者。
(十三)在校園內酗酒者或在校園外酗酒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者。
(十四)留、降級學生從留、降級時間起一學年之內或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者。
第六條 困難補助的評定與發放
(一)學生困難補助評定工作每年九月進行。
(二)具備申請資格的學生,向所在班級輔導員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
(三)輔導員接到學生困難補助申請后,組織召開所在班級團支部、班委會和學生代表2-3人進行評議,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審查結果向班級公布后,向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推薦名單。
(四)各系學生工作辦公室將各班級評議推薦的人選名單和材料進行統一匯總。
(五)各系成立3-5人的學生困難補助評定小組,由系學生工作分管領導任組長,對本系的學生困難補助申請人選進行統一評定,評定結果在全系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六)公示期滿,如無異議,經系學生工作分管領導簽字后,將評定結果報送學生工作處審批。
(七)學生工作處在收到各系報送的評定名單和材料后進行審批。
(八)學生困難補助由院發展與財務處采用一次性打卡方式發放。
第七條 任何個人和集體在困難補助評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自行變更困難補助的等級和困難補助的名額數,不得自行降低困難補助的等級以增加獲得低等級困難補助的名額數。
第八條 申訴程序
(一)學生對各系初評結果有異議,向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對學生的申訴,各系學生工作辦公室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意見。
(二)學生對終評結果有異議,向學生工作處提出書面申訴。對學生的申訴,學生工作處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反饋意見。
(三)匿名申訴或非書面申訴,概不受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