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科發學〔2008〕94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幫助部分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的法律規范和政策,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教育部與中國銀行簽訂的協議,我院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為中國銀行廊坊市燕郊開發區支行。國家助學貸款的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學年。
第三條 學院授權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我院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業務工作,學院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二章 貸款對象與條件
第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對象為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特別困難者。
第五條 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二)取得我院全日制學生學籍資格,并且在讀;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為未滿18周歲者則須經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四)家庭經濟確實特別困難,在校期間所得收入或經費不足以支付完成學業所需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和基本生活費);
(五)遵守國家法律規范和學校紀律規范,無違法違紀行為;
(六)學習勤奮,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七)誠實守信,承諾按貸款合同規定進行還貸,承諾對本人的借款行為承擔全部的經濟、法律和道德責任,承諾向經辦銀行提供畢業以后或因其他原因離開學校以后的變動情況和有效聯系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批和發放
第六條 學生申請貸款必須如實提供如下信息和有關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書面報告以及對本人家庭經濟情況的具體說明;
(二)申請人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委會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教育部門關于申請人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簽章證明。僅有村委會和居民委員會的簽章證明,銀行不予受理;
(三)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學生證復印件各一份,如系未成年人還須提供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材料;
(四)申請人父母的身份證復印件;
(五)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如申請人父母傷殘、下崗、重大疾病診斷等證明材料。
以上證明材料需用正規信箋紙手寫或用A4紙張打印;證件需用A4紙復印。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必須經過以下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須提交貸款申請報告,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提供《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審查。申請人所在系的輔導員黨總支和學生工作處分別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申請貸款資格以及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
(三)公示。學生工作處把擬上報銀行審批的名單在全院范圍公示5個工作日;
(四)審批。經辦銀行對學院上報的申請貸款學生名單進行審批;
(五)簽約。經辦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貸合同。
第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合同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并具備下列要素:
(一)借款人所在系、年級及專業的名稱;
(二)借款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家庭地址;
(三)借款人父母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工作單位,已婚借款人配偶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和工作單位;
(四)還本付息方式;
(五)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違約責任;
(六)借款人、介紹人、見證人簽字蓋章并注明聯系方式;
(七)借款人承諾按時履約還款,并保證在畢業后沒有還清貸款之前向經辦銀行和學院提供有效聯系方式;
(八)經辦銀行工作人員簽字蓋章;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條款。
第九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發放采取如下方式:先由經辦銀行將貸款劃入學院指定賬戶,再由學院發展與財務處辦理繳納學費及住宿費的有關手續,將生活費劃撥至學生銀行卡。
第四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
還貸期限、利率貼息和歸還
第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的還貸期限最長為自學生畢業之日起六年。但開始還貸的時間,可以在學生畢業之前償還,也可以視畢業后的就業情況,從畢業后的第一年或第二年開始償還。
借款學生辦理畢業或終止學業手續時,必須與經辦銀行確認還款計劃,還款期限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
借款學生畢業后繼續攻讀學位者,必須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繼續攻讀學位的書面證明,財政部門繼續按在校學生實施貼息。
第十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同期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不上浮,不計復利。
國家對借款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的貸款利息給予全額補貼,學生畢業后的利息則由借款人個人全部自付。
第十二條 借款學生畢業后個人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其取得畢業證書之日的下月1日。
借款學生因結業、肄業、退學、被取消學籍等情形出現,其個人自付利息的開始時間為自辦理有關手續之日起的下月1日。
第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還本付息采取多種方式,借款人可在到期前或到期時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也可分期提前還本付息(如按年按季或按月),具體還貸方式由借款學生和經辦銀行商定并載入合同。對于提前還貸的借款學生,經辦銀行按貸款實際期限計算利息,不加收除應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借款學生在畢業時如能還貸,應在辦理畢業離校手續前辦理還貸手續。
第十四條 借款學生在借款期間申請出國、出境留學或定居,必須在出國、出境前一次性還清貸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條 借款學生因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外的特殊情況而不能按期歸還本息,應向經辦銀行申請展期,展期期間的貸款利息由借款學生全額承擔。
第五章 國家助學貸款的變更和終止
第十六條 借貸關系確定后,借貸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在合同期內保持不變。但借款學生如因轉學,可以提出變更貸款發放銀行或發放學校的申請;如因經濟收入發生變化,可以提出增減貸款額度的申請。
借款學生轉學時,必須由原經辦銀行與待轉入學校的相應經辦銀行辦理貸款劃轉手續后,學院才為其辦理轉學手續。
借款學生提出增減貸款額度的申請,必須經過學院審查和經辦銀行的審批。
第十七條 借款學生休學,經辦銀行可中止對其發放貸款。
第十八條 借款學生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辦銀行終止對其貸款:
(一)退學、被開除學籍及死亡者;
(二)出國、出境留學或定居者;
(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學校規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記過以上處分者;
(四)未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者;
(五)因經濟收入變化自愿終止合同者。
貸款合同終止后,原已借貸款的本息依然由借款人償還。其中:屬于(一)(二)情形者,必須在辦理離校手續前還清所借貸款;屬于(三)(四)(五)情形者,由借款人與經辦銀行商定償還的方式和期限。
第六章 借款學生的義務和責任
第十九條 借款學生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如實填寫公民身份證號碼,保證申請材料的真實和完整;
(二)嚴格按規定使用貸款資金;
(三)認真履行與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直接向銀行還款,承擔償還貸款的全部責任;
(四)在未還清貸款本息以前,無論因何種原因離開學校或變更工作單位,均應主動如實向經辦銀行通報最新工作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家庭住址和有效聯系方式。
第二十條 借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有權做出如下處理:
(一)對違約貸款金額計收罰息;
(二)將違約者的違約行為載入金融機構征信系統,金融機構不再為其辦理新的貸款和其他授信業務;
(三)將違約者的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和違約行為提供給教育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約定的期限、數額歸還國家助學貸款,教育部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有權將銀行提供的違約者的名單在新聞媒體及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網站公布。
第二十二條 借款人蓄意逃廢銀行債務,致使銀行貸款形成風險的,經辦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采取債權保護措施,依法追償貸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